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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2017年9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瞭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註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註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資風險,廣大投資者應充分瞭解風險、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一、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一)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吳啟超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在上述鎖定期滿後,於本人擔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管期間,本人每年轉讓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股份總數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離職,則本人自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後六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上述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在鎖定期屆滿後二十四個月內減持價格不得低於本次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發行價作相應調整。”

(二)本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啟超先生的近親屬,公司高管洪曉明承諾:“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於本次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公司於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上述鎖定期滿後,於本人擔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每年轉讓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股份總數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離職,則本人自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在原基礎上自動延長六個月。若發行人股票在此期間發生除權、除息的,發行價將作相應調整。”

(三)本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啟超先生的近親屬蘇新楠女士、洪曉東先生、廖新文先生、吳啟雷先生、潘小輝先生承諾:“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於本次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公司於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後六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上述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在鎖定期屆滿後二十四個月內減持價格不得低於本次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發行價作相應調整。”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管胡林、徐芳、白秀芬、沈耀亮、宋岱瀛承諾:“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於本次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公司於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上述鎖定期滿後,於本人擔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每年轉讓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股份總數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離職,則本人自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在原基礎上自動延長六個月。若發行人股票在此期間發生除權、除息的,發行價將作相應調整。”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監事黎華強、冷娟、袁文華承諾:“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於本次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公司於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上述鎖定期滿後,於本人擔任股份公司監事期間,本人每年轉讓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股份總數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離職,則本人自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東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單位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單位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全體股東分別承諾:本人/本企業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二、發行前公司滾存未分配利潤的安排

根據2015年9月5日召開的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若本次股票發行並上市成功,則公司本次發行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及發行當年實現的利潤由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包括現有股東和將來持有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共同享有。

三、發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特別是現金分紅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現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

公司積極、優先實行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考慮到公司的成長性或重大資金需求,在保證現金分紅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規模與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三)現金分紅條件、時間間隔及比例

在公司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正,且審計機構對當年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並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可以根據盈利狀況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最近三年內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內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體的現金分紅比例方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且結合公司經營狀況及公司未來正常經營發展的需要擬定,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當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連續兩年為負數時,不得進行高比例現金分紅。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4、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四)股票股利的分配條件

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公司在確保最低現金股利分配比例、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分配股票股利,具體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五)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公司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狀況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公司應廣泛征求獨立董事、監事的意見,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新的利潤分配政策應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公司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由董事會擬定,董事會應該就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進行詳細論證、說明理由,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對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發表台中中古設備收購意見,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的承諾及相應約束措施

(一)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發行人股票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一旦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本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合並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年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情形時(若因除權除息等事項致使上述股票收盤價與本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盤價應做相應調整),則須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二)股價穩定措施的方式

1、發行人股價穩定措施的方式

為維護公司掛牌上市後股價的穩定,公司股東大會已審議並通過瞭《關於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議案》:

“本公司股票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一旦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本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合並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年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情形時(若因除權除息等事項致使上述股票收盤價與本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盤價應做相應調整),本公司將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不影響發行人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實施以下具體股價穩定措施: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部分股票,同時保證回購結果不會導致本公司的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本公司可選擇與控股股東、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組合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或單獨實施股價穩定措施。本公司將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上述條件成就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討論穩定股價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具體實施方案將在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條件成就時,本公司依法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作出股份回購決議後公告。

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後,本公司將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如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前,本公司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穩定公司股價措施條件的,可不再繼續實施該方案。

本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低於1,000萬元,單次回購股份數量不超過預案實施時公司總股本的2%(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於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方式)。

如股份回購方案實施過程中公司股價已經不滿足繼續實施穩定公司股價措施條件的,或者連續3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高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則公司可停止實施該方案。如單次回購達到預案實施時公司總股本的2%,股價未實現連續3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高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時,則公司6個月內可不再進行回購。

自本公司股票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本公司將要求該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關於股價穩定措施的相應承諾。

本公司承諾: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本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價穩定措施的方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吳啟超承諾:

“本人啟動股價穩定措施將以增持發行人股份的方式進行。本人可選擇與發行人、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組合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或單獨實施股價穩定措施。本人將在有關股價穩定措施啟動條件成就後三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發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擬增持股份的數量、價格區間、時間等),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發行人,發行人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計劃。在發行人披露本人增持發行人股份計劃的三個交易日後,本人將按照方案開始實施增持發行人股份的計劃。但如果發行人披露本人買入計劃後三個交易日內其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條件的,本人可不再實施上述買入發行人股份計劃。

本人增持發行人股份的價格不高於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本人單次增持股份不低於1,000萬元,單次增持股份數量不超過預案實施時公司總股本的2%(資金來源為自籌資金,包括但不限於自有資金、質押股票貸款等方式)。但在穩定股價方案實施過程中發行人股價已經不滿足繼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條件的,或者連續3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高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本人可停止實施該方案。如單次增持達到預案實施時公司總股本的2%,股價未實現連續3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高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時,則本人6個月內可不再進行增持。

本人承諾: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預案采取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的,將自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直至本人按上述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3、發行人董事(不包含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股價穩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本人將通過二級市場以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發行人股份以穩定發行人股價。本人可選擇與發行人、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或非獨立董事)組合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或單獨實施股價穩定措施。發行人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本人買入公司股份的計劃。在發行人披露本人買入發行人股份計劃的三個交易日後,本人將按照方案開始實施買入發行人股份的計劃。但如果發行人披露本人買入計劃後三個交易日內其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條件的,或者連續3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高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本人可不再實施上述買入發行人股份計劃。

本人通過二級市場以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發行人股份的,買入價格不高於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本人將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個月內使用不少於本人在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發行人處領取的稅後薪酬(津貼)的30%穩定股價。

本人承諾: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的,則本人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薪酬(津貼)及股東分紅(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預案內容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五、相關主體關於招股說明書所載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如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如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作出發行人存在上述事實的最終認定或生效判決的當日進行公告,並在五個交易日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董事會並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啟動股份回購措施;本公司承諾按市場價格(且不低於發行價)進行回購。公司上市後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回購價格和回購股份數量應作相應調整。

(二)控股股東承諾

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督促發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並且本人將依法購回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本人公開發售的股份(如有)。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認定有關違法事實的當日通過公司進行公告,並在上述事項認定後3個交易日內啟動購回事項,采用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或要約收購等方式購回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本人公開發售的股份(如有)。本人承諾按市場價格(且不低於發行價)進行購回。發行人上市後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購回價格及購回股份數量應作相應調整。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履行上述購回或賠償措施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在違反上述承諾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同時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諾采取相應的購回或賠償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三)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履行上述賠償措施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在違反上述賠償措施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薪酬(或津貼),同時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諾采取相應的賠償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四)中介機構承諾

保薦機構承諾:本公司承諾由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與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關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與本次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關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會計師承諾:本所為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律師承諾: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並由有權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該等損失的賠償金額以投資者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本所將嚴格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賠償金額,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六、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本次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東情況如下:



吳啟超先生、沈耀亮先生對公司上市後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承諾如下:“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每年減持不超過持有股份的25%,轉讓價不低於發行價。若發行人有送股、轉增股本或增發等事項的,上述股份總數應作相應調整;發行人上市後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減持價格應作相應調整。超過上述期限本人擬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將依法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履行股票鎖定期承諾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將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10個交易日內購回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購回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全部股份的鎖定期3個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入的,則本人將所得的收入歸發行人所有,並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到發行人指定賬戶;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致使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洪曉明女士、陳劍先生對公司上市後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承諾如下:“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不超過持有股份的80%,轉讓價不低於發行價。若發行人有送股、轉增股本或增發等事項的,上述股份總數應作相應調整;發行人上市後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減持價格應作相應調整。超過上述期限本人擬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將依法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履行股票鎖定期承諾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將在符合台中二手餐飲設備買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10個交易日內購回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購回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全部股份的鎖定期3個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入的,則本人將所得的收入歸發行人所有,並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到發行人指定賬戶;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致使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關於被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的相關承諾

(一)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吳啟超承諾:

“本人承諾不越權幹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承諾

為確保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瞭如下承諾:

“1、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承諾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承諾擬公佈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本人承諾切實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諾事項,確保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或拒不履行承諾,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依法作出的監管措施;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願意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八、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

公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為 2017 年 6 月 30 日,審計截止日後經營狀況正常。2017年1-6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42,211.93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9.57%;實現營業利潤2,580.46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7.83%;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602.21萬元,較上年同期減少-0.93%,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357.00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0.97%。

根據公司目前經營情況,公司預計2017年1-9月實現營業收入62,613.26萬元至64,591.34萬元,同比增長13.44%至17.03%;預計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975.81萬元至4,136.61萬元,同比增長1.14%至5.23%;預計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462.40萬元至3,663.60萬元,同比增長10.62%至17.05%。

2017年1-9月預計營業收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較2016年同期有所上升的原因是,公司的兩大優勢業務傢居裝飾飾面材料和汽車內飾飾面材料新客戶數量和訂單數量不斷增長,營業收入、凈利潤保持持續增長態勢。

綜上所述,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目前業務開展正常,經營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預計2017年1-9月經營情況穩定良好,收入規模持續增長,盈利能力將進一步提升,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九、保薦機構及律師對上述承諾及約束措施的意見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他責任主體已出具相關承諾,並對其未履行承諾作出相應的約束措施,上述承諾及約束措施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編制而成,旨在向投資者說明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簡稱“本次發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1489”文核準。本次發行采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與網上按市值申購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7]308號”文批準。

二、股票上市相關信息

(一)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時間:2017年9月6日

(三)股票簡稱:天安新材

(四)股票代碼:603725

(五)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14,668萬股

(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3,668萬股,本次發行不設老股轉讓,全部為公開發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網上、網下公開發行的3,668萬股股份無流通限制和鎖定安排,自2017年9月6日起上市交易

(八)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請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九)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中文名稱: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Guangdong Tianan New Material Co., Ltd.

註冊資本:11,0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吳啟超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5月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10月30日

公司住所: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吉利工業園新源一路30號

郵政編碼:528061

電話:0757-82560399

傳真:0757-82561955

公司網址:www.tianantech.com

公司郵箱:securities@tianantech.com

主營業務:專業從事高分子復合飾面材料研發、設計、生產及銷售,主要產品包括傢居裝飾飾面材料、汽車內飾飾面材料、薄膜及人造革。

董事會秘書:徐芳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況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任職起止日期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

1、直接持股情況



2、間接持股情況

本公司董事胡林、宋岱瀛,監事冷娟通過佛山創投、粵晟投資、粵勝投資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體持股情況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吳啟超,報告期內未發生變化。本次發行前,吳啟超持有本公司股份45,075,429股,占本公司發行前總股本40.9777%。

吳啟超先生:1967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畢業於深圳大學,本科學歷,中山大學嶺南學院EMBA。曾任職於廣東省對外經濟發展公司佛山城區公司,先後擔任勤昌發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副總經理、佛山市城區華宇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啟超先生2000年2月創立瞭發行人前身佛山市天安塑料有限公司,一直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現兼任EXCEL GLORY(AUSTRALIA)PTY.,LTD.董事;擔任的社會職務主要有佛山市禪城區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曾被評為“廣東十大經濟風雲人物”、“佛山市創新領軍人物”、“佛山市優秀IP經理人”。

三、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結構情況

本次發行前後,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四、公司前十名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本次發行後,公司股東總數為35,977名,公司前十名股東持有股份的情況如下: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

本次公開發行股票3,668萬股。本次發行股份全部為新股,原股東不公開發售股份。

二、發行價格

本次發行價格9.64元/股,此價格對應發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三、發行方式及認購情況

發行方式及認購情況: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發行”)和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本次網上發行數量為3,301.2萬股,有效申購股數為10,840,949萬股,中簽率為0.03045121%,有效申購倍數為3,283.9419倍。本次網下發行數量為366.8萬股,有效申購股數為2,273,500萬股,配售比例為0.01613371%,有效申購倍數為6,198.2007倍。本次網上、網下發行餘股57,399股,全部由主承銷商包銷。

四、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353,595,2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26,260,642.00元後,募集資金凈額為327,334,558.00元。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已於2017年8月31日對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瞭審驗, 並出具瞭信會師報字[2017]第ZC10663號《驗資報告》。

五、本次發行費用

(一)本次發行費用(不含稅)合計為2,626.0642萬元,明細情況如下:



(二)本次公司發行股票的每股發行費用(不含稅)為0.7159元/股(每股發行費用為發行費用總額/本次發行股數)。

六、公司募集資金凈額及發行前公司股東轉讓股份資金凈額

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凈額327,334,558.00元。發行前公司股東未轉讓股份。

七、發行後每股凈資產

本次發行後公司每股凈資產為5.15元/股(按發行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與募集資金凈額之和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八、發行後每股收益

本次發行後公司每股收益為0.4194元/股(按發行人2016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本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的財務數據已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並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2017]第ZC10611號)。上述財務數據及相關內容已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投資者欲瞭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第九節 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之內容。

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基準日(2017年6月30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經營情況良好,經營模式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的主要客戶、供應商未發生重大變化,整體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根據公司目前經營情況,公司預計2017年1-9月實現營業收入62,613.26萬元至64,591.34萬元,同比增長13.44%至17.03%;預計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975.81萬元至4,136.61萬元,同比增長1.14%至5.23%;預計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462.40萬元至3,663.60萬元,同比增長10.62%至17.05%。

上述業績變動為公司初步預計情況,若實際經營情況與公司初步預計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披露,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註意投資風險。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本公司已與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城南支行簽訂瞭《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及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瞭詳細約定。具體情況如下: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自2017年8月24日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招股說明書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1、本公司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生產經營狀況正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正常。

2、本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3、本公司未訂立可能對發行人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包括未出現本公司資金被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的事項。

5、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6、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7、本公司住所沒有變更。

8、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沒有變化。

9、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本公司未發生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11、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12、本公司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13、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情況

上市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保薦二手餐飲設備買賣代表人:晏學飛、衛成業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021-22169254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發行人申請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行人A股股票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上市保薦機構同意推薦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發行人: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5日





本版導讀

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書 2017-09-05 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路演公告 2017-09-05 嶽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公告 2017-09-05 浙江天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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